代子公司碩河開發公告與英屬維京群島商子樂開發(股)參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(股)公司下列標的標售及合建

重大消息

  1. 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:台北市信義區信義段四小段18地號所有權持分95%。
  2. 事實發生日:自民國104年10月30日至民國104年10月30日
  3. 交易單位數量、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:土地面積: 6,488.50 平方公尺,折合1,962.77坪
  4. 交易總金額: 15,122,700,000元。
  5. 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: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稱中信銀),非關係人。
  6. 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,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、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、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:非關係人,不適用。
  7. 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,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、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:非關係人,不適用。
  8. 預計處分利益(或損失)(取得資產者不適用)(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):預計取得資產,不適用。
  9. 交付或付款條件(含付款期間及金額)、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:
    交付或付款條件:依擬簽訂之不動產契約書規定。
    契約限制條款:無。
   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:
    (1) 中信銀考量長期業務發展及企業識別效益,由中信銀留用該標的物土地所有權持分5%,並進行合建,以保有營業據點。
    (2) 基於以下執行原則:
     a.碩河開發(股)公司(以下稱碩河開發)與英屬維京群島商子樂開發(股)公司(以下稱子樂開發)將共同簽訂本案土地所有權持分95%之買賣契約。
     b.買方將拆除標的物原有建物,並與中信銀於原址合建新建大樓,由中信銀分得新建大樓總建物面積之5%(及其所屬基地持分)並依買賣契約及合建契約負擔5%興建成本。
     c.中信金控及其子公司就新建大樓其餘95%建物面積(及所屬基地持分)享有優先購買權。
    (3) 新建大樓比照現有新舞臺空間規模、席次及設備條件,設置藝文展演空間並營運;買方並同意促使繼受人及再繼受人遵守該等承諾。
    (4) 碩河開發及子樂開發約定將來本案土地所有權持分95%移轉後之登記主體為碩河開發。
    (5) 如未取得我國外人投資主管機關之核准,任一方得解除本契約。
  10. 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(如招標、比價或議價)、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:
    決策單位:
    交易之決定方式:公開標購。
   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:依公開招標之標售底價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  決策單位: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辦理。
  11. 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及其估價金額:
    瑞普國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:15,960,000,000元。
    展碁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:15,876,700,000元。
  12. 專業估價師姓名:吳紘緒、張志明、簡淑媛。
  13. 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:
    (94)北市估字第000065號。
    (94)新北估字第000016號。
    (102)新北估字第000088號。
  14. 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、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:否
  15. 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:否
  16. 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:不適用
  17. 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:不適用。
  18. 經紀人及經紀費用:不適用。
  19. 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:拓展不動產業務。
  20. 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:無。
  21. 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:否
  22. 董事會通過日期:不適用。
  23. 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:不適用。
  24. 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:否
  25. 依「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」第十五條規定評估之價格:不適用
  26. 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,依同準則第十六條規定評估之價格:不適用
  27. 其他敘明事項:
    (1)為參與中信銀處分台北市信義區信義段四小段18地號土地所有權持分95% 及合建案,本公司之子公司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稱大陸建設)與相關投資人簽立合資協議書,約定由子樂開發及大陸建設之轉投資公司碩河開發共同參與本案。
    (2)大陸建設為參與本案,和相關投資人與碩河開發簽定認股協議書,約定於條件成就時,由大陸建設及相關投資人達成買賣條件後,於約定日期前完成認購碩河開發依法令辦理之普通股現金增資。大陸建設預計初期投入3億9,370萬元,占碩河開發增資後已發行股份之10%。
    (3)正式簽約日另與中信銀議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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